小規模城建稅怎么算,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計稅依據
編輯:馬悅安 | 發布時間:2024-05-16 16:00:58| 瀏覽:5057
小規模城建稅怎么算
“麗姐,這個月申報城市建設維護稅時, 考慮到新的城建稅稅法已經實施了,不確定跟上個月相比有沒有什么變化,城建稅有沒有算錯?”
我就跟她詳細了解了一下情況,具體如下:
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地址位于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9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報繳納增值稅80萬元,8月已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為12萬,8月收到增值稅留底退稅額6萬元。
那么,在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相關規定下,你能幫她算出9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嗎?
分析如下:
根據《城建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等相關政策規定:
城建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1)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2)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注意事項:
1) 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2)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我們可以推導出城建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 計算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含進口)+ 增值稅免抵稅額 - 直接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 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
因此,該公司9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 = (80+12-6)×7% = 6.02萬元。
這位客戶所碰到的情況算是簡單的,我們再看一下另一個客戶遇到的問題:
另一客戶在申報附加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時發現“上期結存可用于扣除的留底退稅額”有13xxx.xx元,但報表中第四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數據為“0”,無法在本期扣除留抵退稅,這個情況是系統問題嗎?還是有其他原因?
分析如下:
事實上,這不是系統有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言外之意:簡易計稅方法確定的增值稅稅額是無法扣除留抵退稅的。
于是,這位客戶再次核對申報表后,果然發現存在按簡易計稅方法確定的增值稅稅額(16xxx.xx元):
因此,該客戶當期申報城建稅時,計稅依據不能扣除留抵退稅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4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數據為“0”。
溫馨提示: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那么,與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相比,9月1日施行的《城建稅法》有哪些變化呢?
這里有簡化版和詳細版,大家可以按需閱讀哦~
part one
簡化版
與《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稅法》的變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專項用途規定
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于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用途。
二、增加增值稅留抵退稅相關規定
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明確“納稅人所在地”的定義
確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為了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part two
詳細版
1.征收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
《城建稅法》第二條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該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規定,源自2018年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文件中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該規定上升為了法律。
舉個例子
甲企業適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2021年7月需要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上月申請并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20萬元,則其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為(100-20)×7%=5.6(萬元)。甲企業可將申請退還的20萬元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可少繳納稅款20×7%=1.4(萬元)。
3.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分為3檔。
納稅人所在區域稅率
市區7%
縣城、鎮5%
不在市區、
縣城或者鎮1%
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4.優惠政策
《城建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城建稅法》實施后,國務院仍可以針對特定事項等制定減免稅優惠,這為不斷出臺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留下了空間。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還散見于多個規范性文件。
①符合條件的吸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和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的,在規定年度內,可在限額內按順序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來源:《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內的“六稅兩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來源:《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③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來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5.合并申報
《城建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021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整合后,在現行申報規則和功能不變的基礎上,納稅人填寫表單數量和納稅人辦稅時間將被進一步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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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計稅依據
1、小規模納稅人的城建稅計算基礎是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首先,納稅人需要根據其經營業務類型及相應的稅率計算出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二、根據所在地確定城建稅稅率 城建稅的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大城市的稅率會高于中小城市及鄉鎮。因此,納稅人需要了解自身所在。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均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城建稅適用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者是建制鎮的,稅率。
3、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納稅人、計稅依據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2、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
4、法律分析: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計算,不包括滯納金、罰款等非稅款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支付的流轉稅額為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納稅人支付的增值稅、消費稅,從商品生產到消費,只要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消費稅,就要以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算。
5、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非稅款項不作為計稅依據。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定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和被處的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法律依據:。
6、城建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其中,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
7、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城建稅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留抵退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
8、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又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同時繳納;2、加強城市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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