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全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
編輯:孟麗盈 | 發布時間:2024-05-26 23:08:05| 瀏覽:5650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最近有客戶咨詢這個內容。小編匯總了這個資質相關內容,這個管理辦法主要是《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里面詳細介紹了關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辦理要求等內容。
關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的特別提示
關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的特別提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互聯網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斷發展壯大,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企業增多,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幫助申請企業正確理解《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范圍,特提示如下:
一、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和《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 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辦市場發〔2019〕81號)相關要求,《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范圍包括: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對于不符合審批范圍從事其他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單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網絡表演是指“以網絡表演者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辦市場發〔2019〕81號)。申請時需在業務發展說明中同步提供:①網絡表演者名單及身份證號碼;②網絡表演形式及內容介紹;③與表演者簽訂的管理協議(包括雙方權利義務;遵守法律法規承諾;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其它相關管理規定。);④網站首頁及網絡表演頁面截圖;⑤盈利模式;⑥根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方案。(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三、利用互聯網經營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在舞臺場景下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信息網絡,實施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辦市場發〔2019〕81號)。申請時需在業務發展說明中同步提供:①演出劇節目內容介紹;②演出劇節目合法來源及授權情況;③盈利模式;④網站首頁及演出劇節目頁面截圖。
四、“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游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于網絡表演”(辦市場發〔2019〕81號),不符合《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請互聯網企業和各線上服務平臺提供商周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2017〕第57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業務范圍說明;
(五)專業人員、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六)域名登記證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域名登記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發布、2004年7月1日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本篇內容介紹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文章,如果您還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的其他問題或想辦理,請聯系企銘星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8519382458。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
1、法律分析: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在文化廳部門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又稱文網文,文網文包含游戲文網文、音樂娛樂文網文、動漫文網文、藝術品文網文、演出據節目(表演)文網文、展覽比賽文網文 法律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
2、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在文化廳部門辦理。網絡文化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需要辦理的資質。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目的包括保證企業經營的合法性;杜絕惡意舉報現象的發生;增強企業的信用背書,特別是對游戲行業與直播行業,可以加強用戶的信用率;保證產品正常的上線各類應用平臺;擴大企業經營投資的機會。
3、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
4、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網絡經營許可證應當去當地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辦理。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
5、互聯網文化單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在有效期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年檢報告,辦理年檢手續。年檢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辦理續延手續。互聯網文化產品是由于數字。
6、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企業需要取得網站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是三年,如果公司具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話,在到期之前未申請續期則該資質自動作廢。網站底部資質展現證。
7、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企業依照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2、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上文所述材料;3、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
8、我覺得是政府部門!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要到文化部遞交材料,由文化部頒發證書。辦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所示:申請書;2、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見表格1);3、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和章程;4、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5、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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