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建筑債務受償順序規定
編輯:呂樂婷 | 發布時間:2024-06-26 20:44:24| 瀏覽:4040
建筑企業債權債務清理
建筑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會與其他主體發生債權債務等問題糾紛。面對這些問題,企業管理者應做好清理工作。據企銘星觀察,當一個企業的債權債務出了問題,會產生很大的麻煩,如造成債權難以回收等現象。
建筑企業面對債權債務問題,可參考以下分析:
一、債權債務——復雜的系統問題
當建筑企業費盡心思清理由債權回收帶來的難度大、周期長、壞賬率高等問題時,仿佛陷入一種怪圈,越清理越多。而造成債權難以回收的現象,主要存在6方面問題:
1、在經營環節中,客戶選擇存在失誤,且錯誤估計了客戶的還款能力
2、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忽略了法律上的關鍵問題,處于事實上的被動
3、疏于債權管理,催討不力
4、清收債權方法不科學,未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
5、以繼續合作為主,暫擱置債權,導致其積累地越來越多
6、不能及時防范債權風險
二、各種拖欠模式分析
據建設企業交易中心了解,企業拖欠款項的手段因其產生的現象可分為以下四類:
1、建筑企業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迫使建筑公司低身價合作,在資金占用等方面作出不合理約定,從而合法拖延付款時間。
2、以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誘餌,拖延先期交易的付款,使其不敢貿然催款。
3、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以各種理由推卸付款責任,如各種質量問題為借口,拖延付款手續、時間。
4、以善意欺騙手段,均不兌現多次承諾付款,雖態度誠懇,但其行為惡劣
三、拖欠問題預防措施
1、對比較重要的客戶,進行定期資信評價,預估風險值并進行嚴格監控,必要時需要求對方提供相應擔保或保證措施,避免債權落空。
2、關注客戶資金動態和償還能力,隨時評價其風險指數,一旦出現不利因素,應盡快采取相關訴訟措施。
3、對于采用引誘而先期交易的客戶,應辨別其真實目的,一旦出現違約行為,應與其據理力爭,避免擴大損失。
4、針對故意制造麻煩的客戶,應注意保存各項交易憑據,避免處于劣勢地位,有理說不清。
5、應采取有效手段盡快清理那些善意花言巧語騙取信任的客戶。
四、加強企業自身管理結構
1、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視客戶資信評估,同時要加強交易過程中的管控,保存各種交易資料。
2、隨時更新已建立的客戶檔案,定期評價其履約能力和風險系數,并盡可能借助各種渠道關注其經營變化。
3、成立專門管理債權機構,嚴格分類債權并實行專人催收,隨時收集訴訟所需的證據或有效信息。
4、加強企業內部溝通交流,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5、堅持預防為主,避免債權清理朝著不可預期方向發展。
五、充分重視律師作用
有關建筑企業債權債務管理等問題,相關專業律師憑借其自身優勢,對其有者獨特視角和理解,建筑企業可通過與其交談,選擇一種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管理模式,避免急于求成。
建筑債務受償順序規定
1、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
2、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
3、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
4、另外,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如所有權不明確、有爭議的建設工程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三是受償范圍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非建筑工程價款的全部,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報酬。
5、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513條也規定,承攬人對承攬的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進行建造或重大修繕時,就承攬關系所生之債權對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的不動產享有法定抵押權。二、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次序(一)與一般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次序一般而言,在同一個不動產上有數個一般抵押權并存時,其優先次序依登記之先后。
6、《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
7、關于最新的優先受償權順序,法律的規定是什么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
8、破產程序的優先受償如何實現應將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放在第一位;2、參加破產的費用應放在第二位;3、破產費用應在第三順序位;4、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應放在第四順序位。二、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權的情形對債務人享有已經生效債權并且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在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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