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公安機關如何備案?
編輯:項仁雅 | 發布時間:2025-05-07 00:09:51| 瀏覽:3462
一、再生資源回收公安機關備案概述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需要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備案。
二、再生資源回收公安機關備案參考依據
1.《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行政法規,1994年1月5日國務院批準 國函〔1994〕2號,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部門規章,2007年3月27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第8號公布 根據2019年11月30日《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注意事項
1、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2、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不得收購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4、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再生資源回收公安機關備案申請材料
1、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企業還需提交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的備案登記證明;
2、經營場所產權證或租賃協議;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以上提供的資料,并由經營單位蓋章和法人簽字,
5、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承諾書;
6、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7、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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