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離任審計報告多少錢一份,公司法人離任審計由誰來審
編輯:史夏 | 發布時間:2024-06-24 23:08:27| 瀏覽:5336
法人離任審計報告多少錢一份
當前,對于市場中一些企業來說,在其法定代表人離職或離任時,其一般都需按要求開展法人離任審計,并由審計機構出具法人離任審計報告,以對法人在職期間的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那么,法人離任審計報告多少錢一份?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事實上,以當前審計代理機構開展法人離任審計的收費行情來看,多數審計機構出具法人離任審計報告,費用都在4000-6000元。不過,由于不同的企業開展法人離任審計的難度不同,審計工作量大小存在一定的差異,對審計人員專業素質要求不一,所以,出具法人離任審計報告的費用也有所差別。建議企業咨詢專業審計代理機構獲取具體報價。
以上是對“法人離任審計報告多少錢一份”這一問題的具體解答。對于想要開展法人離任審計的企業來說,如對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
法人離任審計主要審計內容
這些內容主要包括:
1、資產效益、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2、成本、利潤核算的合規性;
3、關聯企業的經濟往來狀況及雙方往來的合規性;
4、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5、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6、上任時公司的財務狀況;
7、任期內財務收支合規、合法、真實性;
8、任期內凈資產的增減;
9、任期內重大的經營決策;
10、任期內重大的法律訴訟及擔保、涉及稅務等事項;
11、任期內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健全及執行情況;
12、有無損失、浪費、資產流失情況;
13、有無遺留問題,其具體情況及財務的影響。
法人離任審計具體工作流程
該流程具體為:
1、由需要開展法人離任審計的企業對市面上審計代理機構進行考察與選擇,確定審計代理機構;
2、審計代理機構與企業負責人進行初步溝通,商議審計業務類型、審計范圍、審計費用、雙方權責等事項,并與其簽訂審計業務協議;
3、審計代理機構對委托企業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評估通過后接受業務委托;
4、審計代理機構安排審計工作組,發放法人離職審計準備的資料清單;
5、被審企業根據資料清單準備相關審計資料,確定現場審計時間;
6、審計人員進入現場開展法人離任審計;
7、整理審計工作底稿,總結審計情況,形成審計報告初稿;
8、與法人所在被審計企業交換審計意見;
9、出具正式離職審計報告。
公司法人離任審計由誰來審
1、第六條 規定,離任審計主要由以下機構進行:一是市、縣級市、區的審計機關,承擔起主要的審計職責;二是經同級審計機關認可的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即內審機構,負責特定類型的法定代表人審計;三是具備合法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根據需要參與審計工作。第七條 明確,市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市審計。
2、審計機關負責。市、縣(市、區)主管部門任命、聘任和選舉產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本級審計機關確認資格的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負責,也可委托本級審計機關確認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3、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按照國有企業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和人事管理任免權限,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第六條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項經營目標(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資本金的保全情況;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法。
4、(三)市屬中小型企業及未確定企業類型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部門內審機構或市社會審計機構負責審計;(四)縣(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管轄,由縣(區)審計機關確定。第八條 審計組織進行離任審計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及依法訂立的企業經營目標合同、協議進行。實施。
5、(三)市屬中小型企業及未確定企業類型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部門內審機構或市社會審計機構負責審計;(四)縣(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管轄,由縣(區)審計機關確定。第八條 審計組織進行離任審計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及依法訂立的企業經營目標合同、協議進行。實施。
6、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當地人民政府比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體確定。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部門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實施的離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必要時可進行抽審。第十七條 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抽審外,已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企業,當年不再安排其他。
7、離任審計可以委托第三方。離任審計流程及方法1.進行離任審計立項。通常由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根據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的委托,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及國家相關規定,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綜合評價。有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來執行。2.確定并組成審計小組,下發審計通知書。在明確了。
8、各冶金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二級單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規定實行。第九條 本規定由冶金部審計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下發的《冶金工業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正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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