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規定存在的不足,公司轉讓資產是利好還是利空
編輯:華依丹 | 發布時間:2024-06-22 14:08:48| 瀏覽:5472
鄭州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規定存在的不足
鄭州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規定存在的不足
1.不同類型公司區別對待通過對法規條文的簡略分析,我們很容易發現,轉讓主要財產或出售重大資產的行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規定。對不同類型的公司如此區分規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財產和資產概念使用混亂《公司法》第74條使用財產這一概念,但在第 104 條和第121條中使用的卻是“資產”這一概念,立法者似乎是故意將這兩個概念區分開的,可是究竟何為財產、何為資產呢?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解釋。司法判決中,大多不對財產、資產的概念區分使用。
3.缺乏公司主要財產的界定標準如何認定主要財產?《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參照121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認定標準似乎可以彌補這一缺陷,但問題在于,該標準本身是否合理?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參照?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操作,有采取類似主要財產目錄的;有從量和質兩方面進行判斷的。在量的判斷標準上,有主張參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規定,以30%作為判斷標準的,也有以50%作為臨界點的。
4.未明確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機關和決議程序《公司法》中并未規定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應該由哪個機關決定。《公司法》第 74 條將轉讓主要財產與公司合并、分立并列,似乎可以間接推出轉讓主要財產屬于股東會的決議事項。但是,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中并沒有列舉出轉讓主要財產這一情形,亦即,除非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轉讓主要財產經董事會決議即可。但司法實踐中,對被認定為轉讓主要財產的,法院似乎都認為需要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那么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機關究竟為誰,有待進一步研究。若確定了決議機關,公司轉讓主要財產屬于普通決議事項還是特別決議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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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資產是利好還是利空
1、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是指購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賣方公司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而接管賣方公司的營業。對于購買方來講,也就是資產收購。資產出售是中外合資企業退出,經營。
2、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是指購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賣方公司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而接管賣方公司的營業。對于購買方來講,也就是資產收購。資產出售是中外合資企業退出,經營。
3、資產出售是利好還是利空,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虧損而出售資產補虧,那就不是利好;如果是資產重組,調整結構、剝離非主業資產,以提升主業盈利能力,那就不是利空,屬于利好。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_,_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是指購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4、出售資產是利好還是利空,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虧損而出售資產彌補虧損,那么就是利空;如果是資產重組,調整結構、剝離非主營業務資產,提高主營業務的盈利能力,那么就是利好。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是指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
5、出售資產是利好還是利空,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虧損而出售資產彌補虧損,那么就是利空;如果是資產重組,調整結構、剝離非主營業務資產,提高主營業務的盈利能力,那么就是利好。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是指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
6、利好。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公司持有的上海深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41%股權,掛牌價格不低于約0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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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轉讓資產和債務如果是為了專注于主業,減輕上市公司負擔,應該是利好。如果是利益輸送,則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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